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,在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用中发生重大事故,导致紧急后果的行为。
构成要件的内容为,违反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,推行了下列三种行为之1、
一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了其他紧急后果的;
二是私自非法制造、交易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;
三是引起了紧急的社会恐慌等公共危险的。
责任形式为过失责任。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,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。包含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。这类物品的特点是:
1. 爆炸性物品,如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爆破器材等,能对人身和财产导致重大风险;
2. 易燃性物品,如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黄磷等,遇火种、热源能引起燃烧,对人身和财产导致危险;
3. 放射性物品,如镭、铀、钴等,能对人体细胞导致损伤;
4. 毒害性物品,如氰化钠、有机磷农药等,能使人畜中毒;
5. 腐蚀性物品,如盐酸、硫酸、硝酸等,能使动植物遭到破坏。
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,在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用中发生重大事故,导致紧急后果的行为。这里的“重大事故”,是指发生了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。
在主观方面,本罪是过失犯罪。即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,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。
依据国内刑法规定,犯本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紧急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单位犯本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上述规定处罚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